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5********32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05刑初1391号 |
案号 |
(2019)川0105执5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邱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本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二、被告人江帆犯非法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本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三、对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毒品45.53克、长枪一支、弹匣一个(内有4发子弹)予以追缴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时间 |
2019-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