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强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121********0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121民初5469号 |
案号 |
(2020)闽0121执1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强俤、林景榆确认尚欠原告施书国、吴海英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双方均同意以65万元了结本案纠纷,被告林强俤、林景榆分期返还65万元,即被告林强俤、林景榆于2020年1月23日之前返还5万元并支付原告施书国、吴海英诉讼费损失3675元,余款60万元在三年内还清,即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返还1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返还1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返还1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返还1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返还1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返还10万元。若被告林强俤、林景榆未如期如数还款,则视为尚未付清的款项全部到期,被告林强俤、林景榆除了应返还尚未付清款项之外,还应支付尚未付清款项利息,利息以尚未付清款项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还清之日,原告施书国、吴海英有权就尚未付清的款项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林强俤、林景榆通过银行将款项支付至原告施书国、吴海英指定银行账户(户名为施贤,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闽侯县青口支行,账号为6214 9918 2023 6759)视为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