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强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21********0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121民初5469号
案号
(2020)闽0121执13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闽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强俤、林景榆确认尚欠原告施书国、吴海英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双方均同意以65万元了结本案纠纷,被告林强俤、林景榆分期返还65万元,即被告林强俤、林景榆于2020年1月23日之前返还5万元并支付原告施书国、吴海英诉讼费损失3675元,余款60万元在三年内还清,即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返还1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返还10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返还1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返还1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返还1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返还10万元。若被告林强俤、林景榆未如期如数还款,则视为尚未付清的款项全部到期,被告林强俤、林景榆除了应返还尚未付清款项之外,还应支付尚未付清款项利息,利息以尚未付清款项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还清之日,原告施书国、吴海英有权就尚未付清的款项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林强俤、林景榆通过银行将款项支付至原告施书国、吴海英指定银行账户(户名为施贤,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闽侯县青口支行,账号为6214 9918 2023 6759)视为履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时间
2020-06-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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