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俊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6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583刑初130号 |
案号 |
(2020)闽0583执1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黄伟斌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傅俊钦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2年4月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吴世桂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国强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郑加再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责令被告人黄伟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7440元,返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黄伟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责令被告人傅俊钦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吴世桂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国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责令被告人郑加再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10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银行卡、手机卡、u盾及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