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明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421********4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0581民初1548号
案号
(2017)内0581执1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彦才、刘明霞、霍林郭勒市创一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海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96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96000元;二、被告张彦才、刘明霞、霍林郭勒市创一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李海华自2017年7月11日开始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本金20万元、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彦才、刘明霞、霍林郭勒市创一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7-11-06
发布时间
2017-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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