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28********0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902民初3096号
案号
(2018)鲁0902执6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协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6280566.34元。二、被告山东协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息,以1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息,以5022740.69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息,以257825.65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山东协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郓工商抵登字(2014)第312号、郓工商抵登字(2014)第39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上载明的抵押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郓城县亿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郓城县万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王林臣、侯慧丽、王林重、刁莹莹、刘桂贺、杨萍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山东协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5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800元,由被告山东协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亿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郓城县万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王林臣、侯慧丽、王林重、刁莹莹、刘桂贺、杨萍负担112740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先由原告预交,待执行时一并解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3-15
发布时间
2018-05-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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