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68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26民初2045号 |
案号 |
(2018)鲁1526执1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光明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前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返还借款20 000 000元及该款2018年6月28日前的欠息351 326.22元,并按年利率4.35%×150%向原告支付该款自2018年6月2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山东光明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前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返还信用证垫款 5 000 000元及该款2018年6月28日前的欠息207 775.96元,并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该款自2018年6月2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至的利息及复利(按月计复利,结息日为每月21日);三、被告山东光明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前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赔偿法律服务费 20 000元;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对被告山东高唐热电厂提供抵押的鲁(2017)高唐县不动产权第00000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他项权利登记:鲁(2017)高唐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133号】在债权本金限额25 000 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行对上述第四项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权后,仍未清偿部分欠款由被告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在债权本金限额25 000 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山东高唐热电厂、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光明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七、案件受理费169 695元,减半收取计84 848元,由被告山东光明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唐热电厂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9-10 |
发布时间 |
2019-03-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洪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6168210327F |
登记机关 |
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高唐县光明东路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