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权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3********7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381刑初513号
案号
(2020)辽0381执9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崔学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万权利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德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于海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杨振利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孙荣胜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石晶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王政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24年2月11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李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十、被告人张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十一、被告人马振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十二、被告人关敬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十三、被告人李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十四、被告人桑柏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十五、被告人孙宏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十六、被告人王文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163天。)十七、被告人汪兆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十八、被告人谢延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十九、被告人徐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十、被告人王兆恒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二十一、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8-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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