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0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4280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20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本金29,525.98元;二、被告吴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9,525.98元的零售利息7,604.53元、现金利息291.15元、分期手续费912元(截至2017年8月5日,自2017年8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信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约定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吴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9,525.98元的滞纳金7,628.1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3-13
发布时间
2020-03-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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