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4********0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4280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20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本金29,525.98元;二、被告吴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9,525.98元的零售利息7,604.53元、现金利息291.15元、分期手续费912元(截至2017年8月5日,自2017年8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信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约定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吴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9,525.98元的滞纳金7,628.1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时间 |
2020-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