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小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1********12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07刑初1094号
案号
(2020)桂0126执3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维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吴小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李龙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四、被告人王晓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五、被告人杨广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六、被告人王占兵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扣押在案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