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1********12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07刑初1094号 |
案号 |
(2020)桂0126执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维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吴小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李龙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四、被告人王晓龙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五、被告人杨广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六、被告人王占兵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扣押在案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宾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9-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