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223********4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甘0725刑初153号
案号
(2019)甘0725执6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兴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康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王光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邓兴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4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王兴祥、康强、邓兴赟退赔非法所得50743元,被告人王兴祥、康强、王光德退赔非法所得130000元;六、查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2张、中国银行银行卡1张、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3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1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2张、手机5部、金融pos终端1部、永硕金融营销一体机1部、房产证1本,依法没收,随案备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19-02-20
发布时间
2019-08-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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