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924********5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秦刑初字第74号
案号
(2018)甘0522执2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马金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查获的毒资12825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长安“铃木”牌天语小型轿车一辆、机动车行驶证一本、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有一张、灰色三星手机一部、白色三星手机一部,依法没收;马金龙驾驶证一本、李伟伟身份证一张、天合商务宾馆贵宾卡一张,退还被告人马金龙。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18-04-08
发布时间
2018-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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