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924********5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秦刑初字第74号 |
案号 |
(2018)甘0522执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马金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查获的毒资12825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长安“铃木”牌天语小型轿车一辆、机动车行驶证一本、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有一张、灰色三星手机一部、白色三星手机一部,依法没收;马金龙驾驶证一本、李伟伟身份证一张、天合商务宾馆贵宾卡一张,退还被告人马金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发布时间 |
2018-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