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322********27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01871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恢1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秦文浩向原告广东广联典当行有限公司清偿典当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秦文浩向原告广东广联典当行有限公司清偿律师费15000元。三、如被告秦文浩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广东广联典当行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物即被告秦文浩所有的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507号708房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李建芳、付国清、谢云隆、李丽、付文、李伟玲、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秦文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建芳、付国清、谢云隆、李丽、付文、李伟玲、广州市景泓五金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景泓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泓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方圆汇赢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文浩追偿。五、驳回原告广东广联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4-06
发布时间
2017-04-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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