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481********1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4民初5007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341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钟波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88936.13元及利息(计至2019年4月21日的利息为64275.50元,自2019年4月22日起的利息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订明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7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负担150元,由被告钟波负担592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24
发布时间
2021-0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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