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0121********1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301刑初414号 |
案号 |
(2017)新2301执10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晨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启德、黄昌玉、李正华、李小娟、李新川的各项损失607434.38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赔偿65621.18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8472元 +医疗赔偿限额7149.18元);已赔偿30000元,剩余511813.2元,由被告人马晨骋赔偿30708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军赔偿102362.6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新赔偿102362.6元。上述款项须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振民、于飞、于翔的各项损失为528998.2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51528元;剩余损失477470.2元,由被告人马晨骋赔偿28648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军赔偿95494.1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新赔偿95494.1元。上述款项须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四、驳回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7-03-06 |
发布时间 |
2017-08-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