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晶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005********056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2民初5035号
案号
(2020)豫0182执41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荥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兆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偿款63022.96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若被告王兆国未履行第一项判决义务,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可就被告于晶萍所有的位于荥阳市广武路南段西侧(兴业花园)3栋6层601号住房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由被告王兆国、于晶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2-14
发布时间
2021-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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