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03********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04民初9050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55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文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贺耀借款510007.28元,并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贺耀支付该借款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赵鹏、韩金平、韩晓刚、宁夏点中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全美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宁夏长发食品有限公司、宁夏华隆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文竑追偿;三、驳回原告贺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2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3522元,由原告贺耀负担3117元,由被告李文竑、赵鹏、韩金平、韩晓刚、宁夏点中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全美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宁夏长发食品有限公司、宁夏华隆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04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1-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