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振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2********3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3民初4559号
案号
(2020)豫0183执35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松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汪晓博代偿款309,623.76元;二、被告刘松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汪晓博以309,623.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2020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三、被告吴振华按四分之一的比例对被告刘松伟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汪晓博承担还款责任;四、被告李亚娟按四分之一的比例对被告刘松伟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汪晓博承担还款责任;五、被告刘萌柯按四分之一的比例对被告刘松伟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汪晓博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984元,由被告刘松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时间
2021-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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