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2********5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222民初1485号 |
案号 |
(2020)豫0222执1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锦丽偿还借款72682.8元及利息(48000元部分应以45430.25元为基准,自2020年1月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2019年11月1日至12月14日欠付利息10.75元;28500元部分应以27252.55元为基准,自2019年11月24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曹锦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曹锦丽承担81元,由被告于海涛承担81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时间 |
2021-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