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2********5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222民初1485号
案号
(2020)豫0222执13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锦丽偿还借款72682.8元及利息(48000元部分应以45430.25元为基准,自2020年1月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2019年11月1日至12月14日欠付利息10.75元;28500元部分应以27252.55元为基准,自2019年11月24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曹锦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曹锦丽承担81元,由被告于海涛承担81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28
发布时间
2021-0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