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11********3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3972号 |
案号 |
(2021)豫1702执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王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博钢管租赁站支付租金及赔偿下欠租赁物损失共计32340.72元。如被告王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958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博钢管租赁站负担288元,由被告王浩负担6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