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5********2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6民初575号 |
案号 |
(2020)辽0106执3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金花借款本金人民币28万元;被告王群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金花借款利息(从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保全费2025元,由被告王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1-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