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23********02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83民初1073号
案号
(2021)辽0283执恢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被告田春达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12917000-2032-20130120960号);二、被告田春达、王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截至2017年1月6日止的借款本金848127.35元,利息52813.65元,合计900941.00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复利及罚息;三、被告大连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春达、王欢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10元,由三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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