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金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04********1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124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鲁0124执17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124民初1148号原告:张尚伟,男,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平阴县五岭路181号,身份证号:370124198210286016。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书斌,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冲,男,汉族,1981年10月31日出生,住平具确山街道办事处胡庄村,身份证号:370124198110317516被告:陶金梅,女,汉族,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平阴县洪范池镇陶峪村64号,身份证号:370124198003171325。原告张尚伟与祝告胡冲、陶金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共行了审理,原告张尚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书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冲、陶金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卞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尚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5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20日,被告胡冲向原告借款155000元,原告要求胡冲让其妻子陶金梅在借条上签字才借钱给胡冲,双方约定月息2分,当天晚上,陶金海签完字后胡冲把借条拿给原告。该借条借款人处加盖了胡冲所工作的橡胶厂的公章,两被告在保证人处签字。胡冲解释该笔借款投入厂里进行经营。经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胡冲、陶金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20日,济南平阴金达橡塑厂向原告张尚伟出具书面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张尚伟现金拾伍万伍仟元整。(155000.00元)借款人:济南平阴金达橡塑厂保证人:胡冲陶金梅2010.12.20”济南平阴金达橡塑厂在该借条上加盖公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济南平阴金达橡塑厂向原告借款15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胡冲、陶金梅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但未写明保证方式,故本院认定二被告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在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关于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冲、陶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尚伟借款本金155000元;二、被告胡冲、陶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尚伟借款利息(以本金1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5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金达橡塑厂追偿;三、被告胡冲、陶金梅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济南平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由被告胡冲、陶金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冯昌亮审判员二○二○年六月一十八日;书记员张卡利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9-23
发布时间
2021-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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