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30********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曲商初字第336号
案号
(2021)鲁0881执恢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曲商初字第336号原告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178891-9,地址曲阜市大同路11号。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三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90836-6,地址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衍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斯坦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53510-x,地址山东省汶上县圣泽大街1386号。法定代表人侯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同德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78319-2,地址山东省汶上县城南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来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秀娟,女,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兴仁办事处世纪花园1号楼4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370402196808164522。被告王衍平,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481197003276076。被告侯峰,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南市街178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6805250019。被告王来彬,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花园村路317号,身份证号码:370830197104080015。原告曲阜市小额贷款公司诉被告山东三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诉至本院。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0日,被告三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曲阜市东宏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利息为月息1.867%,山东斯坦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同德建材有限公司、王秀娟、王衍平、侯峰、王来彬为此次借款提供保证合同,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15年2月12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债务人要求向被告山东三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0万元。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能按期承担还款义务,故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收回借款。截止诉讼之日,被告尚欠150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山东三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意见:一、被告山东三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6月25日前归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7月2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山东斯坦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同德建材有限公司、王秀娟、王衍平、侯峰、王来彬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利息按照原借款合同计算。二、被告如有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还款,原告可对剩余全部欠款及利息要求被告全部归还,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诉讼费减半收取9 150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峰审 判 员 孔 凡 岩审 判 员 贾 林 雪 二 〇 一 五 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成 伟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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