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俊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7********5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7040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冉伟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zm16002606915),被告冉伟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的代偿款14390.81元并赔偿损失(以14390.8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于上述期限内协助原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登记备案手续,并向原告返还《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zm16002606915)项下位于中牟县青年路西段南侧、滨河路东d-3幢2单元17层1704号的房屋一套;二、解除原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崔龙飞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zm16002920323),被告崔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的代偿款43023.58元并赔偿损失(以43023.5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于上述期限内协助原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登记备案手续;三、解除原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利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zm16002918777),被告孙利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的代偿款61993.18元并赔偿损失(以61993.1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于上述期限内协助原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登记备案手续;四、解除原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红波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zm16002598747),被告许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的代偿款12083.88元并赔偿损失(以12083.8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于上述期限内协助原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登记备案手续;五、被告曹俊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的代偿款28429.2元并赔偿损失(以28429.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六、驳回原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冉伟鹏负担;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被告崔龙飞负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孙利卿负担;案件受理费17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许红波负担;案件受理费3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曹俊京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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