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123********3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07民初1479号
案号
(2021)川0107执恢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黎佳、朱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苟兴华借款本金630000元;二、李黎佳、朱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苟兴华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从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驳回苟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0元,由李黎佳、朱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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