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3********3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07民初1479号 |
案号 |
(2021)川0107执恢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黎佳、朱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苟兴华借款本金630000元;二、李黎佳、朱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苟兴华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从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驳回苟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0元,由李黎佳、朱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