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柴晶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1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04刑初94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柴晶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李纯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柴晶晶的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止。被告人李纯锋的刑期自2018年8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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