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5********2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民终3974号
案号
(2021)辽0114执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姜苗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张玲所欠借款149106元;二、徐强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徐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姜苗苗追偿。如果姜苗苗、徐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50元,由姜苗苗、徐强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张玲对主张的借贷事实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借贷事实及还款情况,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借条系形成于2013年,但从借条的形式看,记载的出具时间与上文内容有连贯性和统一性,上诉人该项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关于上诉人对2016年2月17日借款现金188500元提出的异议,以及借款发生在2013年并按5分收取利息的主张。上诉人在2016年2月17日的两张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对姜苗苗250000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而其现对借款数额提出异议,既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亦不能对其签字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借款人姜苗苗怠于诉讼,未对借款提出异议。上诉人的主张证据不足,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部分,不再审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徐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