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103********02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02民初1337号 |
案号 |
(2020)冀0602执18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武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术红、关小、田宝麒借款455万元及利息(以45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被告已付的9万元利息应予扣除);2、经计算,酌定支持原告方诉讼代理费用23万元;3、被告邢俊丽、靳建国、刘素云、李朝英、刘换忠、刘作辉、柳冰、王少波、王跃宁、姚宏美、张永梅、诸葛雪锋、河北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美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中泰汇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李术红、关小、田宝麒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0元,减半收取258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850元,由原告李术红负担3330元,被告武志刚、邢俊丽、靳建国、刘素云、李朝英、刘换忠、刘作辉、柳冰、王少波、王跃宁、姚宏美、张永梅、诸葛雪锋、河北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美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中泰汇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520元。判决如下:1、被告武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术红、关小、田宝麒借款455万元及利息(以45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被告已付的9万元利息应予扣除);2、经计算,酌定支持原告方诉讼代理费用23万元;3、被告邢俊丽、靳建国、刘素云、李朝英、刘换忠、刘作辉、柳冰、王少波、王跃宁、姚宏美、张永梅、诸葛雪锋、河北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美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中泰汇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李术红、关小、田宝麒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0元,减半收取258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850元,由原告李术红负担3330元,被告武志刚、邢俊丽、靳建国、刘素云、李朝英、刘换忠、刘作辉、柳冰、王少波、王跃宁、姚宏美、张永梅、诸葛雪锋、河北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美蓝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汇众恒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口中泰汇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5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时间 |
2021-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