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勾洪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1102********2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730民初2520号
案号
(2021)黔2730执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至2019 年12 月10 日,被告贵州盛泓铭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欠原告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4578 元,被告贵州盛泓铭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下列几期向原告支付款项:须于2019 年12 月30 日以现金或银行转账(以下支付方式同)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 元(原告收款户名: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龙里县支行,账号:5200 1656 6360 5250 2256,以下收款账户同),2020年1 月20 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4578 元,2020 年2 月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 元,2020 年3 月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 元,2020 年4 月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 元,2020 年5 月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 元,2020年6 月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 元,2020 年7 月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元,2020 年8 月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 元,2020 年9 月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 元,2020 年10 月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 元,2020 年11月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 元。二、若被告贵州盛泓铭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向原告科之杰新材料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被告贵州盛泓铭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欠付的全部款项(欠付的全部款项=货款本金224578 元+本次起诉的违约金7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89 元+保全费1992 元-本协议生效后被告贵州盛泓铭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的现金或银行转账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一并申请执行资金占用利息(以224578 元为计算基数,由被告贵州盛泓铭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 年11 月13 日起计算至欠付的本协议全部债务付清为止)。三、被告勾洪强自愿对被告贵州盛泓铭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中欠付原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本案已依法减半收取的诉讼费2589 元、保全费1992 元,共计4581 元,由被告贵州盛泓铭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勾洪强承担,并于2020 年4 月30 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