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郜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3********24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2民初6954号
案号
(2021)豫0182执1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荥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郜峰分期偿还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其中于2020年12月16日前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包括计至2020年8月26日的利息4572.05元及以5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9.45‰,自2020年8月27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于2021年1月16日前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9.45‰,自2020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于2021年2月16日前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9.45‰,自2020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逾期,原告可一并申请执行下余欠款。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6元,财产保全费1293元,由被告郜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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