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勇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2********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3541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金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按月利率6.3‰计算;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9.45‰计算);二、被告郝勇奇、王拴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9.8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金亮、郝勇奇、王拴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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