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1********6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502民初3174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恢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国平退还保证金4万元。二、被告任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国平违约损失438100元。 三、驳回原告李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800元,原告李国平承担3328元,被告任磊承担84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