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井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7********61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626民初1863号
案号
(2021)豫1603执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井超、杨凤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飞亚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6日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且应扣除掉已偿还过的利息7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2.70元,由被告杨井超、杨凤梅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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