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625********4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1881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2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周建军、被告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4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小利、潘帮美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还款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周建军、被告宿州德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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