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靳晓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2********03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83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豫0183执2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密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郭娥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7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冉闫鹏赔偿原告郭娥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72923元,被告靳晓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郭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0元、保全费420元、鉴定费、检查费2560元,共计6980元。由被告冉闫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8-04 |
发布时间 |
2016-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