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332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6民初4427号
案号
(2020)苏0116执24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租赁物种类、租赁单价、损失赔偿单价,钢管按3实发数计算,计量单位米/天,租赁单价0.009元,赔偿价格按市场价格;扣件按实发数计算,计量单位只/天,租赁单价0.005元,赔偿价格按市场价格;顶丝按实发数计算,计量单位只/天、租赁单价0.05元,赔偿价格按市场价格;套管按实发数计算,计量单位个/天,租赁单价0.005元,赔偿价格按市场价格;轮扣按实发数计算,计量单位米/天,租赁单价0.017元,赔偿价格按市场价格。租赁物品种类和数量在甲方发货单上经双方现场确认签字后为准,提货时乙方委托我公司钱帮贵(钱邦桂)、孙立奇同志为代表的物资部进行租赁物品的提货、验收、双方当场清点数量及质量验收,如在清点过程中发现与实际不相符,按实际量签单,对小型扣件和租赁件按袋抽查,抽查如发现数字缺少,两次抽查间的租赁件全部按此次抽查的数量计算,乙方提供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租赁期限从2015年5月5日起租至租赁品全部退还时止。提货方式,乙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需将所需租赁物品用料的时间、数量、规格以书面形式报给甲方,乙方在现场进行收货验收。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钢管扣件维修加工一概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钢管歪曲切除一元/根、螺丝螺帽五角/套、顶丝底座三元/个、顶丝帽三元/个、大头盔、盘、插销各三元/个、扣件扭曲变形、断开裂缝作报废处理。按两只折一只归还数(但每只报废扣件螺丝帽必须齐全),完全盖板不少于一面。切割钢管应4经甲方同意,结算时按发货单上的长短比结算,扣件螺丝拧不动及加工上油每只三角,扣件包装袋五角。付款方式,按每单位工程所租赁物前期满三个月为一个节点付款70%,后序按月支付,每次支付比例按租金当月的70%进行拨款,余款待乙方与建设单位审计完成一次付清(四个月内)。工地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开发区226、228国道重合段、东纵三路北,大陆跨境电商产业园。落款处格式,甲方全称、委托代理人,乙方全称、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均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盖章,甲方为陈云章签字、彭渤租赁站盖章,乙方为李荣凯签字、中煤公司大陆桥跨境电商产业园项目部盖章。2.涉案合同彭渤租赁站曾进行了诉讼,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16民初字338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合同签订后,彭渤租赁站发货,钱邦桂、孙立奇、李荣凯签字。经彭渤租赁站统计,彭渤租赁站共出库钢管345560.1米,入库342752.9米,出库顶丝12010个,入库11966个,出库管套5130个,入库4793个,出库扣件192650只,入库183862元。截至2017年5月10日,共计租金815972.32元,并判决如下:被告中煤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渤租赁站截至2017年5月10日期间的租金815972.32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1日至实际给付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的损失。被告中煤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于江5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苏01民终2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租赁费,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被告欠原告租赁费53348.4元及未返还的租赁物(其中:钢管2807.2米、扣件8788只、管套337只、顶丝44只),有当事人陈述及(2019)苏01民终232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彭渤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签订的《租赁合6同》。二、被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彭渤钢管扣件租赁站租赁费53348.4元并返还租赁物(其中:钢管2807.2米、扣件8788只、管套337只、顶丝44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元,减半收取为56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8
发布时间
2021-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633205110F
登记机关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40号7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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