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3********6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02民初5938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36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曹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息656910.7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借款本金629395元为标准,按照年息12.72375%为标准,从2018年8月18日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江启红、周志强、张健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63元,由被告江启红、周志强、张健、曹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