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03********0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503刑初136号 |
案号 |
(2021)辽0503执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潘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9日止。)二、被告人潘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其迎医疗费八千八百二十五元三角二分,住院护理费一千六百七十三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六百五十元,交通费三百元,共计人民币一万一千四百四十八元三角二分。以上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