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浮乐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4********3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724民初1742号
案号
(2021)豫0724执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获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浮乐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晨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浮乐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晨支付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原告梁晨支付从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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