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2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626民初1974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恢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毛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成龙工资款3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毛明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