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2********52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22民初3231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恢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进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67251.48元并支付该款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财产有偿使用费(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财产有偿使用费总计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曹纪萍、段海波、陈素珍、陈伟、孙莉霞、邢老满、陈银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5元,减半收取720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进坡、曹纪萍、段海波、陈素珍、陈伟、孙莉霞、邢老满、陈银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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