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时俊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82********07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782民初5742号
案号
(2021)豫0782执1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辉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时俊峰欠原告姬长银借款本金100000元,由被告时俊峰分期返还原告姬长银,即:自2018年11月起至2027年2月止每月17日前返还1000元;二、如被告时俊峰在上述第一项约定全部履行返还义务,原告姬长银不再要求被告时俊峰支付借款利息;如被告时俊峰在上述第一项约定任一期限内未全部履行返还义务,原告姬长银有权就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时俊峰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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