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时俊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07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782民初5742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时俊峰欠原告姬长银借款本金100000元,由被告时俊峰分期返还原告姬长银,即:自2018年11月起至2027年2月止每月17日前返还1000元;二、如被告时俊峰在上述第一项约定全部履行返还义务,原告姬长银不再要求被告时俊峰支付借款利息;如被告时俊峰在上述第一项约定任一期限内未全部履行返还义务,原告姬长银有权就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时俊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