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艳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8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603民初4085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文杰、张尚玉、孙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邵博、卫玉萍彩礼款102100元。二、驳回原告邵博、卫玉萍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8.49元,原告承担87.49元,被告张文杰、张尚玉、孙艳玲承担117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