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桓宗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03********2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104民初3154号 |
案号 |
(2021)辽1104执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桓宗萍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葛玲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二、被告桓昌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桓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桓宗萍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其余587.50元,由被告桓昌、桓宗萍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