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桓宗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03********23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104民初3154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桓宗萍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葛玲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二、被告桓昌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桓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桓宗萍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其余587.50元,由被告桓昌、桓宗萍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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