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钟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6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02刑初251号 |
案号 |
(2021)皖1302执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转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10二、被告人杨钟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