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3********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23民初756号 |
案号 |
(2021)桂0323执恢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志伟应归还原告王喜凤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92000元(利息自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以每月4000元计。);二、驳回原告王喜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860元,由被告廖志伟负担。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