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3********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323民初756号
案号
(2021)桂0323执恢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志伟应归还原告王喜凤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92000元(利息自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以每月4000元计。);二、驳回原告王喜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860元,由被告廖志伟负担。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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