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4********09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125民初651号
案号
(2021)桂0125执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原告石玉与被告何良明离婚;二、原、被告的长子韦春伟、次子韦春城由被告何良明携带抚养,由原告石玉每月支付长子韦春伟抚养费500元、次子韦春城抚养费500元,逐月支付,定于每月的15日前支付孩子当月的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电热水器、脱水机各一台归原告石玉所有,容声冰箱、饮水机、吊扇各一台归被告何良明所有;四、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原告石玉对两个婚生儿子有探望权,被告何良明对此负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石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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