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4********09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125民初651号 |
案号 |
(2021)桂0125执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石玉与被告何良明离婚;二、原、被告的长子韦春伟、次子韦春城由被告何良明携带抚养,由原告石玉每月支付长子韦春伟抚养费500元、次子韦春城抚养费500元,逐月支付,定于每月的15日前支付孩子当月的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电热水器、脱水机各一台归原告石玉所有,容声冰箱、饮水机、吊扇各一台归被告何良明所有;四、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原告石玉对两个婚生儿子有探望权,被告何良明对此负有协助的义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石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