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显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04********0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寿商初字第227号
案号
(2017)鲁0783执12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寿光市绿之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借款本金49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自2014年1月21日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如被告寿光市绿之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包括本金、利息)范围内对被告寿光市绿之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寿光市上口镇南邵一村78个大棚依法行使抵押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程显峰、高梅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包括剩余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寿光市绿之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2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10-19
发布时间
2017-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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