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明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0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82民初124号 |
案号 |
(2020)豫0782执37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明玉、辉县市宇鑫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玉成借款39600元及利息(以39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蒋玉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郭明玉、辉县市宇鑫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时间 |
2021-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