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05********2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103民初1150号
案号
(2020)鲁0103执59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炜珩偿付借款本金46000元;二、被告彭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炜珩偿付借款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彭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炜珩偿付诉讼保全保险费300元;四、驳回原告余炜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彭杰负担;申请费300元,由被告彭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时间
2021-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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